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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津南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成功处理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十分满意,并向调解员表达了感谢。
七旬老汉蔡某称,其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徐某,两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存续期间,蔡某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房屋新所有权人要求承租人徐某腾房,不然就放弃与蔡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蔡某多次与徐某沟通无果后,申请人民调解。在征得徐某同意后,双方进入调解程序。徐某认为,自己与蔡某签订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才住了两个月就被告知腾房,实在无法接受。蔡某则认为,自己的房屋难道还不能买卖么,徐某为何不能配合?
调解员告知蔡某,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同时,调解员也建议徐某考虑与蔡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毕竟问题一直不解决,对双方都会造成不良影响。最终,在调解员历经三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说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由蔡某支付徐某违约金6000元,同时将部分电器赠予徐某,徐某限期内搬离房屋。(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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