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于娜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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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短线交易几乎每天都在A股市场上演,更有“董监高”亲属涉及内幕交易。
证监会网站于近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过对梅建勋内幕交易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藏药业”)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证监会决定没收梅建勋违法所得374890.57元,并处以749781.14元罚款。
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陆某为康哲药业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天津康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新药研发总监,与梅建勋为夫妻关系。天眼查显示,西藏康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西藏药业的第一大股东。
对于公司股票被关联公司高管亲属内幕交易一事,《华夏时报》记者联系采访西藏药业,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内幕信息由来
证监会对梅建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西藏药业相关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时任汇添富基金投资总监的周某曾把斯微(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斯微生物”)作为投资肿瘤疫苗的标的推荐给西藏药业董事王某,但当时未受到重视,双方也未开展接触。
2020年5月21日晚,西藏药业总经理郭某东、西藏药业董事王某与药监局相关人员聊到新冠疫情及新冠疫苗的mRNA技术,郭某东认为疫苗项目是一个很好的投资机会,王某想起前期周某推荐的斯微生物拥有此技术,郭某东与王某商量后,王某立刻联系周某,表示西藏药业对mRNA技术开发新冠疫苗有兴趣,并询问是否还有投钱给斯微生物,并与其合作开发新冠疫苗的机会。
随后,周某向斯微生物老板李某文转达了西藏药业方有与斯微生物就新冠疫苗研发开展合作的意向。由于对西藏药业方的条件和其拥有的资源感到非常满意,再加上斯微生物当时有迫切的资金需求,李某文也有了合作意向,表示合作事项可以谈。
西藏药业实际控制人林某对斯微生物的团队及技术表示认可,也希望亲自与对方开展面谈,于是根据林某的指示,王某通过周某联系斯微生物老板李某文协调面谈的事宜。
此后,通过与周某的居中联络,西藏药业与斯微生物双方经过谈判对投资金额及交易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西藏药业对斯微生物展开尽职调查后,于2020年6月1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合作协议。
6月16日,西藏药业发布对外投资公告称,与斯微生物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拟分阶段向其支付3.51亿元,获得对方新冠疫苗、结核疫苗及流感疫苗的全球独家开发、生产、使用及商业化权利,其中新冠疫苗3.5亿元,预付款3500万元。
上述公告的成交金额为3.51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3%。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9.2条规定,上市公司“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当及时披露。因此,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5月21日,西藏药业和斯微生物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中间人周某对彼此情况及诉求了解后,均有开展合作的意向,并于5月22日做好了双方面谈的安排,依法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16日。
陆某为康哲药业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天津康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新药研发总监,2020年5月29日参与西藏药业对斯微生物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并于当日获悉内幕信息,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5月29日。
“亲属团”频爆雷
上述被证监会处罚的梅建勋也是董监高的“亲属团”,梅建勋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陆某是夫妻关系。经查,陆某在2020年5月29日、5月30日期间主动呼叫梅建勋5次,与其通话总时长为243秒。
梅建勋实际控制“梅建勋”招商证券账户,账户买入“西藏药业”股票使用的手机号码均为梅建勋本人手机号码,交易资金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2020年6月1日梅建勋该账户买入“西藏药业”股票10,500股,成交金额359,051元。公告发布后,于2020年7月2日卖出成交5,000股,2020年12月30日卖出所有剩余股票。经交易所测算,该账户在敏感期内交易“西藏药业”股票共获利374,890.57元。
此前,“梅建勋”招商证券账户自开户到买入“西藏药业”股票前,仅交易一只股票,成交金额仅2000元。其于2020年6月1日买入“西藏药业”股票的成交金额是其以前股票交易成交金额总和的180倍,交易量明显放大,且买入“西藏药业”股票占比和期末持股占比均达90%以上,买入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陆某于2020年5月29日知悉内幕信息,梅建勋与陆某为夫妻关系,且在2020年5月29日、5月30日有长时间通话联络,梅建勋于联络接触后的次一个交易日(6月1日)即买入“西藏药业”股票,买入时间与联络、接触并获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
梅建勋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其交易涉案股票的事实。证监会认为,梅建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董监高的亲属已是违规交易股票的“重灾区”。公开数据显示,沪深两市2022年共发布304份短线交易致歉公告,2021年共发布324份短线交易致歉公告。对比近两年数据,“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违规比例呈下降趋势,其亲属违规比例却在不断上升,已经成为违规多发群体。
“道歉有什么用?”“要查一查违规短线交易背后有没有内幕交易”……投资者对相关上市公司致歉了事并不买账,屡屡质疑上市公司“不作为”“走过场”。
“内幕交易有损上市公司信誉,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怀宇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董监高”不仅自身要成为守法合规的表率,还要真正约束好亲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远大于短线交易,所以必须准确界定短线交易和内幕交易,这也是监管部门面临的挑战。
编辑:颜源 主编:陈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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