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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通州法院4月26日发布消息,法院近期审结一起“用人单位起诉通州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的行政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局认定为北京通州某公司工作,并在河南郑州受伤的劳动者王某为“工伤”的行政决定合法有效。为最大化保护受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有权自主选择在生产经营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之间申请工伤认定。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王某入职北京市通州区某公司后根据公司指示,在全国各地的农场安装支架。2020年8月,王某被派至河南省郑州市某农场工作,后因脚手架突然倒塌砸到双脚,致小腿根胫粉碎性骨折。用人单位未给王某缴纳社保。王某回到北京申请工伤认定,通州区人社局认为王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决定予以认定工伤。这家公司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公司方面讲,王某是该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调配的农民工,从未在北京工作过,王某常住山东省聊城市,并未在北京缴纳过工伤保险,也未在生产经营地河南省郑州市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相关规定,他应该在事故发生地郑州市进行工伤认定。公司不接受王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做工伤认定,请求法院撤销通州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通州区人社局作为原告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王某申请认定工伤的事项具有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定职权。
法官表示,劳动者入职公司被派至外省从事跨省作业十分常见,因工受伤的情况也不罕见。由于我国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的是省级统筹,各省、市间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缴费标准和保险赔付待遇有着很大差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就导致了一些用人单位为避免支付高额保险待遇,要求受伤职工在保险赔付比例更低的外省、市生产经营地申请工伤认定,这对于受伤职工来说是明显不公平的。
主审法官认为,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有效的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职工有权在生产经营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之间进行选择,以最大化自身的合法权益。“平等且不受歧视地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是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制定本单位的用工、薪酬及社会保险等制度时,亦应确保劳动者的各项待遇相对公平,包括职工因工受伤时应得到平等的救治和补偿机会,否则将有违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平等性和非歧视性原则。本案中,涉案企业在北京市设立了社会保险账户,并为其他员工在北京市缴纳了社会保险,因北京市与郑州市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较大差别,如要求王某只能在郑州市申请工伤认定,与公司在北京参加社保的其他职工而言,其工伤保险待遇明显降低,对王某是显失公平的,不应将公司未依法给职工参加社保的不利法律后果交由受伤职工来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B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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