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北京的王欢(化名)向新京报记者反映,自己的债务人现在仅有财产是正在居住的一套住房。王欢想知道,自己能否申请法院执行债务人唯一的这套住房?
解答:
对于王欢提出的问题,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秀英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上述两项规定,一般情形下,唯一住房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若该房屋依法设定了抵押,则成为一种特殊情形,可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丁秀英律师进一步表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当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被执行人以涉案房屋属于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提出异议的不再予以支持,可依法进行处置。
丁秀英律师解释说,如果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满足基本居住的房屋或者等价租金,比如说按照当地租金市场价格支付给债务人几年的租金,是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债务人唯一住房的。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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