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用工协议》,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名称虽与劳动合同名称不同,但包括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标准、报酬发放时间等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内容,应认定该协议系书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资料图片)
2021年2月25日,陈某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21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的《用工协议》,陈某约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同意招用陈某为临时工,协议期限自2021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工作地点在时代天街,工作岗位为土建岗位,甲方实行每月工作24天,每日8小时工作制,劳务报酬每日220元,每月25日以现金形式发放上月报酬。
2021年9月30日,陈某因工作的事情心情不愉快,下班后申请离职,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3日未提供劳动,2021年10月4日公司主管给其打电话说土建缺人,让其再回来上班,此后仍按之前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还是按照之前的《用工协议》的标准执行。
陈某实际劳动至2022年1月30日,2022年1月31日开始放假,此后没有给陈某安排工作,《用工协议》于2022年2月24日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
陈某主张双方2021年11月4日至2022年1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北京某公司应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4281号仲裁裁决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49.11元;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15124号民事判决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49.11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767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的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49.11元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需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标准、报酬发放等法定必备条款,如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其他名称的用工协议,但具备了上述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可以抗辩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提示劳动者如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但此“二倍工资”适用一年仲裁时效,如未及时提出仲裁请求,很可能会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不被支持。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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